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拟出台IC新政,最高补贴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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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起草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至2025年1月20日。

《征求意见稿》由5章构成,分别为支持企业发展、支持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平台建设、支持粤澳协同创新、附则。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要点内容:

加大投资:最高奖励2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以货币方式新增实缴出资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实缴出资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合作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单位且其以货币方式新增实缴出资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实缴出资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研发创新:最高补贴3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7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对开展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补贴。

对从事IP研发的企业,按照其IP自投研发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1500万元补贴。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其EDA自投研发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500万元补贴。

人才引进:最高奖励15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作区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的研发人员,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每年给予奖励。其中,年薪30万元(含)到5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薪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人才培养:最高补贴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认定为合作区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补贴;经培训基地培训后被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或者科研机构聘用的研发人员,按照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基地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采用合作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员工培训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大力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构建特色芯片设计、测试和检测的微电子产业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号),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支持企业发展

第一条 支持企业加大投资

(一)对以货币方式新增实缴出资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实缴出资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对合作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单位且其以货币方式新增实缴出资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新增实缴出资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按照4:6比例分两笔拨付;

(三)对建设净化车间,达到10万级(含)以上洁净等级标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二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一)多项目晶圆(MPW)及首轮工程流片补贴

1.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7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2.对开展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补贴,其中:

(1)对工艺制程在14nm及以下的,年度补贴最高2500万元;

(2)对工艺制程在28nm及以下的,年度补贴最高1500万元;

(3)对车规级芯片工艺制程在90nm及以下的,年度补贴最高1000万元;

(4)对其它工艺制程的,年度补贴最高800万元。

(二)IP购买、复用及研发补贴

1.对购买IP开展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补贴;

2.对复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IP开展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3.对从事IP研发的企业,按照其IP自投研发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1500万元补贴。

(三)EDA工具购买、租用及研发补贴

1.对购买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补贴;

2.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补贴;

3.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其EDA自投研发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500万元补贴。

(四)测试验证补贴

1.对在合作区开展集成电路晶圆或者芯片产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检测、测试验证服务的单位,按照上一年度为澳门、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无股权关系)提供检测、测试验证服务实际收入的5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2.对在合作区开展用于测试及检测相关设备(含核心零部件)、耗材研发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其自投研发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五)车规级认证补贴

对集成电路企业产品通过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的,按照其实际认证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

(六)行业创新奖项奖励

对获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芯”奖项,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称号,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二章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第三条 支持人才引进

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作区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的研发人员,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每年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薪30万元(含)到5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年薪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申请享受该条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10%,且不超过10人。

申请人为澳门居民或者拥有澳门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奖励金额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150%执行。

第四条 支持人才培养

(一)对认定为合作区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补贴;

(二)经培训基地培训后被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或者科研机构聘用的研发人员,按照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基地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对采用合作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员工培训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对接收境内外高校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实习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按5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三章 支持平台建设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或者机构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IP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经认定,按照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园区运营平台建设

支持在合作区建设集成电路专业园区,集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

(一)园区运营奖励

自专业园区备案年度起,园区运营机构须每年组织合作区企业参与国内外集成电路专业展会不少于3场。在此基础上,每当园区增量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运营机构本措施有效期内最高奖励1000万元:

1.在园区实地办公且经备案的集成电路企业,新增营业收入(产值)10亿元;

2.新增在园区实地办公企业员工不少于350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200人,年薪8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3.新增获得申请单位自有或者合作的投资资金投资的园区企业数量不少于5个。

(二)“0元创业空间”补贴

1.支持在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建设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的“0元创业空间”,向入驻企业及团队、创业者免租金提供;

2.对经备案的“0元创业空间”,按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100%,给予连续最长36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

第七条 支持行业交流平台建设

支持合作区内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举办产业活动,对参与单位不少于15家、30家、50家的活动分别按每场2万元、4万元、6万元给予补贴,每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粤澳协同创新

第八条 支持澳琴产学研合作

对合作区企业联合澳门高校产学研示范基地共建集成电路领域相关联合实验室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单个联合实验室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九条 支持澳门人才

申请本措施人才奖励的为澳门居民或者拥有澳门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奖励金额标准按照本措施既定标准的120%执行。

第十条 与澳门协同发展

(一)对符合本措施申请条件的澳资企业,奖励标准按照本措施既定标准的120%执行,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各条款奖补上限;

(二)对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雇用的全职研发人员可参照本措施申请人才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要求

申请单位可享受的奖补金额与实地研发人员人数及产业化投入相关。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要求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实质性运营,从事集成电路或者半导体产业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三条 新旧政策衔接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备案

为做好政策资金的滚动管理,申请本措施的企业须及时登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或者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指定的其他平台进行实地办公地址备案,本措施仅适用于完成备案的单位。

第十五条 适用原则

(一)申请单位在享受本措施资助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以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单位择一政策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措施中涉及“补贴”相关条款仅适用于申请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含政府股权投资,但不含企业所获得的合作区无偿资助类财政资金)建设的内容,若使用合作区政府无偿资助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请“补贴”相关条款扶持。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责编: 姜羽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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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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