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捷科技与展讯公司专利纠纷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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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翱捷科技发布公告称,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与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彭小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展讯公司于2023年1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该营业部已于2023年4月17日注销,故后续变更为经营者彭小龙)、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3年8月,翱捷科技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展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翱捷科技不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构成侵权,彭小龙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展讯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一审民事判决,已于2023年8月就该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尽管公司一审胜诉,翱捷科技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但存在部分认定有误的事实,因此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也于2023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终审判决书,援引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如下:

1、展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翱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并作出相应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不准确部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予以纠正,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二审案件受理费,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94300元,由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000元,由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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