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科技创新留出容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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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充分考虑科技创新过程中会遇到的困难,聚焦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针对科研单位及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容错免责,提出了13条具体措施,受到当地创新活动主体的普遍好评。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特点,同时也是投入大、风险高、不确定性强的探索活动。不少创新思路因为科技创新主体担心出错、害怕失败等原因而停留在萌芽状态,无法转化成生产力。近年来,湖北、黑龙江等省份推出类似举措,构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机制,旨在解放和激发科技创新的巨大潜能,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容错免责清单点亮了科研试错的“绿灯”,鼓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勇于创新。而要更好地发挥容错免责机制的作用,还需为其设置纠错机制、惩戒机制,同时离不开相关部门落实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容错不意味着放纵错误,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确定容错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并制定容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及相应运行规程。在容错免责的同时,建立健全纠错机制,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应认真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防止类似的错误重犯,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研判项目的后续安排,并充分考虑和保障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免责是包容不是纵容,应配套构建科技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和惩戒机制,提高科研失信行为的违纪违法成本,降低容错免责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同时,加强容错纠错、科研诚信、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推动科技创新主体恪守科研诚信,减少失败免责认定的失误风险。

此外,还需构建科技、司法、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对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确保有关政策落实落细。应保证容错免责机制运行公开透明,及时公示相关免责项目认定流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推动相应机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真正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责编: 集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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