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改委12月5日发布2024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提出要加快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科技互促双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是该通知原文:
一、总体要求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是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创新发展以及传统产业提质升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链接产业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转化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重大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各单位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三)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省工程研究中心,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择需向我委报送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四)省工程研究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五)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予以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社会投资机构等组建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应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见附件2)明确的范围,并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储能、生物医药、生物制造、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
(二)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建设目标、产业技术研发及工程化主要任务;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应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四)研发设备原值: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不少于2000万元,设计类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制造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应相对独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业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三、申报数量
(一)高校类申报单位需先征求所在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由省教育厅主管并报送,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15家;
(二)企业类申报单位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并报送,广州、深圳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5家,其余地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3家;
(三)科研院所、医院类申报单位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并报送,广州、深圳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3家,其余地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2家(不占用企业类名额)。
四、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的要求,组织编写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填报申报数据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推荐上报。各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和申报数据表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择优推荐,于2025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材料报送我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逾期未报视为放弃推荐。
(三)审核批复。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通过最终评审的项目,将正式批复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五、相关要求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不得多头申报。如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申报材料须胶装成册,编制目录、页码,相关数据必须提供佐证材料。
(四)请各主管部门严格对照本通知第三点提出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若发现推荐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同数量压减主管单位下一年度推荐申报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