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小知识】专利申请费漏缴,还能补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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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后,由于各种原因,专利权人常常会漏缴专利申请费,专利法中对此种情形也有相应的规定,下边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专利申请费用缴纳的办法有哪些,通常的方式如下:

1、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且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2、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

3、专利申请费用缴纳的其他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当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九十五条进行操作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补救,该规定如下: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显然,在专利申请费漏缴之后,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除不可抗力事件之外,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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