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品化是专利运用的重要内容,而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是专利商品化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其中,专利许可作为一种由专利权人收取使用费,以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需要可靠的许可合约为双方行使权利提供重要保障。
(一)专利许可的类型和特点
(二)专利许可的效力
1.通常情况下,不同许可类型之间的效力等级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
2.分许可必须是普通许可,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主许可的有效期限,地域、范围不得超过主许可有效地域范围,使用方式不得超过主许可证所约定的使用方式。
3.交叉许可的法律效力视许可约定的排他与否而定,如果排他,则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反之则与普通许可相当。
(三)专利许可合约注意事项
1.约定许可合同所涉及的专利
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授权日期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若以专利组合的方式许可,则需将专利组合中各项专利信息列明。
2.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
即前述许可类型,未约定的认定为普通许可。在未经许可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将其许可再许可给第三人,即分许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授权。
3.约定许可的期限和地域范围
专利许可的期限可以是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也可以是专利权剩余有效期限的一部分;专利许可的实施范围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也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区域,对许可范围的限制只能约束被许可人,不能约束消费者或销售商,因为其受到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保护。
4.约定专利许可费用
包括许可费率、许可费金额、付费方式以及税费条款。其中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三种方式:一次性付费、提成费和入门费加提成费;税费由谁来支付也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许可费税费如未约定,一般认为包括在专利许可费中。
5.约定改进技术的归属
对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在长期使用中有可能加以改进,而许可方也有可能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该技术作出新的改进。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在最新技术实施水平上获利,应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就后续的改进技术进行明确约定,明确其成果归谁所有及另一方的利益问题。
6.约定专利权无效和侵权责任
专利权无效导致专利许可合同终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费的返还以及因此造成损失的处理;如果被许可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应根据情况约定是由许可人负责,还是由被许可人负责;对于第三人侵犯标的专利权的,许可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许可双方向第三人追责的权利与方式。
(四)专利许可禁止条款
1.搭售条款
即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无关的附带条件。如搭售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不必需的设备、技术、原料,要求被许可人对权利人享有的无关专利技术或者利用专利组合收取不合理许可费。
2.不竞争条款
即要求被许可方不得购买或使用与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相竞争的技术或技术产品。
3.不得反控条款
即要求被许可方不得对被许可使用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控告。
4.对购买渠道的不合理限制
即限制被许可方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以外的产品设备及原材料等的自由购买权。
5.对改良许可专利技术的限制
一种是直接限制被许可方对技术进行发展和改良,另一种是虽允许被许可方对受让技术进行发展和改良,但却规定了被许可方的“回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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