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禁售iPhone6决定,为啥一审被法院撤销
文/李俊慧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这句话应该最能概括iPhone6系列手机涉嫌“抄袭”国产手机外观设计的专利纠纷。
虽然在手机产业链中,苹果公司占据了最大头的利润,但是,对于来自各方专利侵权的指责,它确实不轻易言弃。
一方面,围绕该国产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苹果公司在穷尽救济手段,无效宣告遇挫后,进而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如今,一审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另一方面,就该国产手机就iPhone6系列手机涉嫌专利侵权,苹果公司在行政处理环节,被责令禁止销售,后将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同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禁售处理决定,并确认苹果公司未构成对该国产手机外观设计侵权。
对苹果公司来说,目前的纠纷处理结果是令它满意的,因为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并不直接影响其利益,而认定iPhone6系列手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才是致命的。
如今,在一审判决中,苹果公司成功解除“禁售令”警报,对它来说,这才是它想要的。
现在看来,苹果CEO库克经常来国内走动是对的。
2017年3月24日,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虽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尚未明确表示不上诉,但是,伴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前悬在苹果公司头上的iPhone6/6plus手机“禁售令”警报,预计将会得以解除。
至此,历时近三年之争,iPhone6/6plus到底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侵权,有了初步结果。
缘起:佰利公司手机(100C)比苹果iPhone6率先获得外观设计授权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并于2014年7月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与同时期其他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最大的不同是,其手机侧面(包括上下左右四周)采取了“弧形设计”理念,从手感及外观来看,会显得更加圆润。
与iPhone其他系列手机相比,这种“弧形设计”也是iPhone6在外观上最大的改进或变化之一。
众所周知,2014年9月9日,苹果公司正式推出iPhone6。但是,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显然在此之前。
根据美国专利局网站信息显示,苹果公司早在2014年5月5日就在美国提交了名为“Electronic device”(专利号:USD731481)用于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随后,苹果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在中国提交了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简单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来看,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显然要早于苹果,但是,认定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手机(100C)侵权的关键并不在于申请时间先后。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与此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侵权,关键在于苹果iPhone6是否使用了手机(100C)设计以及该设计是否可以归为“现有设计”。
较量:苹果公司申请宣告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无效中落败
事实上,仅就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弧形设计”理念来看,很难简单推断出iPhone抄袭了或侵犯了“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
早在2013年3月11日,苹果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件名为“电子装置”(专利号:CN302504474S)的外观设计专利,除去正面延续了iPhone一贯的结构布局外,与iPhone4等产品相比,该外观设计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了“弧形设计”理念。
不过,针对苹果iPhone6涉嫌外观设计侵权,佰利公司很快就行动起来。
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期间,苹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虽然,苹果公司没有能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成功“拆弹”,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决定的做出时间。
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圆形“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认定iPhone6/6plus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中复公司、苹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手机。
起诉:苹果公司起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处理决定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宣告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未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的专利权。
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
2016年12月7日,在案件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追加苹果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范围、《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近似是否正确等八大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
原告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佰利公司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而此前,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的决定”,苹果公司因不服该决定,亦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但苹果公司iPhone6系列手机也不侵权
其中,关于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2017年3月24日,就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而就苹果公司诉北京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苹果之所以能赢得至关重要的“禁售令”诉讼,关键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佰利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在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多处不当之处。
1、程序方面,法院认为,处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事项,包括:1)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将苹果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2)违反听证原则,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第27878号决定的相关意见;3)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对于苹果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第27878号决定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2、而在事实认定方面,法院认为:1)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3)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定错误。
宣判后,原告苹果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而此案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最大启示有二,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这句话应该最能概括iPhone6系列手机涉嫌“抄袭”国产手机外观设计的专利纠纷。
虽然在手机产业链中,苹果公司占据了最大头的利润,但是,对于来自各方专利侵权的指责,它确实不轻易言弃。
一方面,围绕该国产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苹果公司在穷尽救济手段,无效宣告遇挫后,进而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如今,一审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另一方面,就该国产手机就iPhone6系列手机涉嫌专利侵权,苹果公司在行政处理环节,被责令禁止销售,后将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同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禁售处理决定,并确认苹果公司未构成对该国产手机外观设计侵权。
对苹果公司来说,目前的纠纷处理结果是令它满意的,因为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并不直接影响其利益,而认定iPhone6系列手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才是致命的。
如今,在一审判决中,苹果公司成功解除“禁售令”警报,对它来说,这才是它想要的。
现在看来,苹果CEO库克经常来国内走动是对的。
2017年3月24日,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虽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尚未明确表示不上诉,但是,伴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前悬在苹果公司头上的iPhone6/6plus手机“禁售令”警报,预计将会得以解除。
至此,历时近三年之争,iPhone6/6plus到底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侵权,有了初步结果。
缘起:佰利公司手机(100C)比苹果iPhone6率先获得外观设计授权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并于2014年7月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与同时期其他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最大的不同是,其手机侧面(包括上下左右四周)采取了“弧形设计”理念,从手感及外观来看,会显得更加圆润。
与iPhone其他系列手机相比,这种“弧形设计”也是iPhone6在外观上最大的改进或变化之一。
众所周知,2014年9月9日,苹果公司正式推出iPhone6。但是,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显然在此之前。
根据美国专利局网站信息显示,苹果公司早在2014年5月5日就在美国提交了名为“Electronic device”(专利号:USD731481)用于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随后,苹果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在中国提交了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简单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来看,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显然要早于苹果,但是,认定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手机(100C)侵权的关键并不在于申请时间先后。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与此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侵权,关键在于苹果iPhone6是否使用了手机(100C)设计以及该设计是否可以归为“现有设计”。
较量:苹果公司申请宣告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无效中落败
事实上,仅就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弧形设计”理念来看,很难简单推断出iPhone抄袭了或侵犯了“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
早在2013年3月11日,苹果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件名为“电子装置”(专利号:CN302504474S)的外观设计专利,除去正面延续了iPhone一贯的结构布局外,与iPhone4等产品相比,该外观设计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了“弧形设计”理念。
不过,针对苹果iPhone6涉嫌外观设计侵权,佰利公司很快就行动起来。
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期间,苹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虽然,苹果公司没有能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成功“拆弹”,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决定的做出时间。
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圆形“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认定iPhone6/6plus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中复公司、苹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手机。
起诉:苹果公司起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处理决定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宣告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未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的专利权。
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
2016年12月7日,在案件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追加苹果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范围、《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近似是否正确等八大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
原告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佰利公司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而此前,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的决定”,苹果公司因不服该决定,亦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但苹果公司iPhone6系列手机也不侵权
其中,关于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2017年3月24日,就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而就苹果公司诉北京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苹果之所以能赢得至关重要的“禁售令”诉讼,关键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佰利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在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多处不当之处。
1、程序方面,法院认为,处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事项,包括:1)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将苹果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2)违反听证原则,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第27878号决定的相关意见;3)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对于苹果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第27878号决定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2、而在事实认定方面,法院认为:1)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3)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定错误。
宣判后,原告苹果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而此案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最大启示有二,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来源:创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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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