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维权胜诉,浙江研一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获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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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天赐材料发布公告,披露其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诉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研一公司”)及被告人岳敏、张春晖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一审审结,九江天赐胜诉。

据悉,该案公诉机关为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于2024年9月6日由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12月27日及2025年1月13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四次,最终于近期审理终结。九江天赐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案件核心事实显示,李胜曾任职于九江天赐,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离职前担任过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多个关键职务,掌握九江天赐核心商业秘密。时任浙江研一公司董事长的岳敏为获取该商业秘密,承诺给予李胜高额顾问费及高管职位,诱使李胜伙同郑飞龙(已判刑)等人向浙江研一公司披露相关商业秘密。浙江研一公司为此向李胜支付人民币万元,向郑飞龙支付50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单位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所处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岳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春晖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将用于赔偿九江天赐公司经济损失。

公告指出,若本次判决生效条件达成,九江天赐收到的赔偿金将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同时需注意的是,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的赔偿金数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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