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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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其中,支持内容包括: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申报行业奖项

1. 支持对象:获评“中国芯”、“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IC独角兽”、“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行业奖项的企业。

2. 支持标准:获评赛迪研究院“中国芯”奖项给予5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IC独角兽”称号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1.支持对象:规上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及材料企业。

2.支持标准:按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资格条件:设计研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20%;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及材料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0%。

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

(一)采购芯片或模组补贴

1.支持对象:规上模组(合封)、系统(整机)、终端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采购方按其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资格条件:(1)模组(合封)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年度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2)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或模组,年度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

(二)封装补贴

1. 支持对象: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含IDM企业)。

2. 支持标准:按其封装费用(含材料费)的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 资格条件:芯片设计企业在区内非关联封装企业进行封装。

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一)租房补贴支持

1. 支持对象:对2020年以后新引进或迁入我区且未购买办公场地,在我区租赁用于研发、生产等办公场地的企业。

2. 支持标准和范围:

1第1-12个月(含),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①实缴注册资本在15万美元(含)或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对其2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实施全额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元),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②实缴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含)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或者获得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省市区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单个投资机构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对其5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实施全额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元)。

(2)第13-36个月(含)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①获得专业投资机构(含我区天使投资基金)投资300万元(含)以上;②获得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赛优胜奖(含)以上;③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④纳入我区规上统计库;⑤至少完成一次流片。

备注:

(1)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度予以补贴;

(2)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

(3)企业从首租之日起连续享受房租补贴(含其他同类性质的房租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4)对已获得申请年度房租补贴的企业,若符合上述补贴要求,可按要求申报,通过后按“就高不重复”予以补齐;

(5)企业向已购买孵化载体场地的业主租用办公场地,该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6)存在转租、合租、共用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已享受补贴的需全额退回。

(7)名词解释:①租赁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费用,其范围包含场地租金、物业费和管理费,但不含税。②首租之日,是指申报企业首次在高新区签订租房协议,有实际办公、生产等场地,且已正常运营。

(二)购房补贴支持

1.支持对象:在高新区购置研发和生产用房且上一年度已纳入我区规上统计库的企业。

2.支持标准:按其实际购置价格(不含税费)的最高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其中,首年补贴10%,第二、三年在达到相关条件后再分别补贴5%。

3.资格条件:首年补贴要求申报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完成首付款;第二年补贴要求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含);第三年补贴要求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含),且保证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

备注:

(1)上述补贴应在三年内申领完成,逾期不补。但若第二年不符合申报要求,在第三年申请时,近两年年均增长率超过15%,可一次性给予第二、三年的累计补贴资金。

(2)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对获得购房补贴的物业不得对外转售、分售;如企业将获得购房补贴的物业对外转售、分售,需全额退回我区给予的购房补贴。

(三)净化车间装修补贴支持

1. 支持对象:按净化车间标准装修的企业。

2. 支持标准:按认定的净化车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3. 资格条件:

(1)按净化车间标准进行装修且达到10万级(含)以上洁净等级标准;

(2)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计量认证(CMA)等机构审核认定的;

(3)净化车间需在高新区辖区内。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1. 支持对象:通过募集资金在高新区内投资项目的上市企业。

2. 支持标准:项目总投资额在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1%、2%、3%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补贴5000万元。(备注:项目总投资额、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均指投资在高新区项目部分。)

3. 支持方式:

(1)购地项目:根据项目的启动、竣工、投产销售等阶段进行分期扶持。对已获得施工许可并正式开工的,按补贴总额的20%给予扶持;对已实现竣工验收且如期按计划进行的,按补贴总额的70%给予差额扶持;对已实际投产运营且实现销售收入,按补贴总额的100%给予差额扶持。

(2)非购地项目:根据项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期扶持。对实际投入比例不低于20%的,按补贴总额的20%给予扶持;对实际投入比例不低于50%的,按补贴总额的50%给予差额扶持;对实际投入比例不低于80%的,按补贴总额的100%给予差额扶持。(实际投入比例=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

4. 资格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上市企业,即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

(2)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投资方向为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等项目;

(3)项目总投资额为2亿元(含)以上,以证监会注册批复、募资发布上市公告、专项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项目备案书等文件为依据,投资额度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4)上市企业须根据证监会备案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并严格资金使用计划。

支持产业创新环境发展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 支持对象:在我区运营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

2. 支持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元/月的场地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3. 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须经国家、省、市、区等相关部门(其中一个)认定备案;

(2)由市财政资助建设且为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服务。

(二)支持社会组织举办产业活动

1. 支持对象:在我区运营的集成电路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2. 支持标准:按每场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 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须经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2)申报单位举办产业活动前需提前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3)申报单位每年在我区范围内举办产业活动,且每场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30家,参与人数不少于80人。

(三)鼓励企业参展

1. 支持对象:参展企业。

2. 支持标准:鼓励集成电路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区内企业参加知名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展会。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 资格条件:

(1)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须经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2)组织企业参展前应提前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3)参加的展会应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业内知名展会;

(4)同一展会未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

(校对/赵碧莹)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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